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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价及竣工结算备案指南 | |
新闻来源: 点击数:4786 更新时间:2017-6-20 9:47:02 收藏此页 | |
最高限价及竣工结算备案指南 根椐《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需要向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告知或备案的工程项目包括: 1.中央托管项目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 2.省重点建设项目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 3.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招标的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 申报单位:工程项目的发包单位 一、最高限价告知指南 (一)申报时间:完成项目报建,招标文件经招标办审核完成后,工程招标实施之前。 (二)最高限价告知报送资料内容: 1.纸质及电子版建筑工程最高限价成果文件(经有关部门许可的计价软件); 2.包含工程量清单的招标文件(经招标办审核通过); 3.设计图纸; 4.最高限价编制委托合同及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5.《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最高限价查验意见书》(一式三份,并按要求签字、盖章); 6.编制人员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造价员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办理程序: 发包单位按照“最高限价告知报送资料内容”要求准备好资料,报送至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计价监督管理科。 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主管部门可以允许发包单位当场更正;需要补正的,应当在2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发包单位按要求补正全部内容后,将材料报送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自收齐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查验,提出查验意见。 涉及专业问题的查验意见由编制人员当场解释并领取意见。 (四)查验内容: 1.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编制人员应当有相应的执业、从业资格)的发包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2.工程量清单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强制性条款; 3.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成果文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DB13(J)66-2007)的要求和规定的格式编制; 4.最高限价成果文件应当符合我省现行建筑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最高限价组价应当符合我省或者设区市有关最高限价计价规定; 5.招标文件中相关合同价款及调整部分应当符合08版《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 6.最高限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公章、资质印章、注册造价师、造价员签字及执业印章应当齐全。 二 竣工结算备案指南 (一)申报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日内 (二)竣工结算备案报送资料内容: 1.招标文件、《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书》、投标成果文件、中标通知书; 2.施工合同、协议; 3.施工图纸及变更签证; 4.承包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成果材料; 5.发包单位对工程结算的确认意见及相关结算材料,或发包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结算的合同,工程计价材料、审核报告; 6.发包、承包单位双方确认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清单》; 7.被委托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8.《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审查人员名单》及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造价员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办理程序: 发包单位按照“竣工结算备案报送资料内容”要求准备好资料,填写《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书》、(一式四份,并按要求签字、盖章)。报送至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计价监督管理科。 主管部门自收齐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查验,发现存有问题的,提出更正意见,记入《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更正意见书》。 (四)查验内容: 1.竣工文件应当由承包单位具有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具有审核能力的发包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 2.竣工结算文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DB13(J)66-2007)的要求和规定的格式编制; 3.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符合本省现行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和有关政策; 4.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符合《规范》的有关要求,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准确,执行《规范》的强制性条文、采用相应格式; 5.发包单位公章、承包单位公章、结算审核单位公章、资质印章、注册造价师签字及执业印章应当齐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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